关于未成年人出国留学这个问题其实不论是法律界还是教育界都讨论过很多次,但是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为啥?法律界肯定是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但是教育界大家都知道有很多本身就是某些出国留学的中介机构负责人之类的,或者是为出国留学上下游提供服务的,比如某些培训学校,国内的某些国际学校,雅思,托福等机构等。

下面我们来看看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规定吧。

中国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为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未成年人留学是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

我们重点看一下这个

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政府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但是对于某些出国留学的义务教育适龄学生来说,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地点是否可以是国外。因为这是我国的法律,那法律主体就是我国内的,并没有包含国外的部分。

《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低龄留学是否与该法律有抵触、是否需要监管?教育界和法律界人士对此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所以这个一直都是有一定的争议,加上留洋成风,移民热等导致出现大规模低龄化留学现象。

希望国家能对这些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完善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比如适龄学生去国外留学必须有家庭成员作为监护人陪同等是不是会更好一些。然后就是对低龄化留学做一些明确性的规定,比如年龄,户籍,每年在国内居住时间,对我国历史文化的常识认知等会更好一些。